問答題
【共用題干題】2013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價款為50萬元電腦配件,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銷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電腦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請求被乙公司拒絕,甲公司為了不影響銷售,只好從外地進貨,隨后將對乙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與2014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貨時遭拒絕。請分析。甲公司與丙公司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及處理方法。
答案:
依《合同法》第79條的規(guī)定,甲公司與丙公司的債權轉讓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絕,應當由甲公司對丙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