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88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藝術中心與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簽訂合同,雙方商定聯(lián)合制作以歌頌殘疾人自強不息為主題的60分鐘歌曲錄音磁帶一盤,由北方文化藝術中心收集曲目、進行必要的藝術處理,并解決有關版權問題,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發(fā)行。后北方文化藝術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單位進行藝術處理并制成母帶。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設備發(fā)生故障,便請丁市文化館協(xié)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黃偉等人去丁市文化館利用其設備制作磁帶,文化館還派職工李榮國等人參與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給丁市文化館2萬元設備磨損費和勞務費。該歌曲磁帶取名為"強者之歌",在戊市、己市發(fā)行銷售。此后,白云樂隊認為"強者之歌"中的第2、3兩首歌曲版權應歸其所有,紅土地出版社認為"強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權應歸其所有,兩單位發(fā)現(xiàn)"強者之歌"署名單位為北方文化藝術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決爭議,便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將白云樂隊和紅土地出版社列為原告,將北方文化藝術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為被告,經(jīng)過審理,判決確認被告行為構成侵權。法院于1990年4月15日將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此后連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兩被告才以"事先曾與白云樂隊和紅土地出版社打過招呼"為由,不服判決,到郵電局向法院寄發(fā)了上訴狀。本案經(jīng)第二審法院調(diào)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被告當即按協(xié)議對原告進行了賠償,并口頭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況下制作了調(diào)解書,法院送達調(diào)解書時原告對調(diào)解書中的措辭提出異議,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達的方式。事后,雙方當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見,法院就此結案。本案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有何不當?可以或者應當怎么做?
答案:
當事人上訴超過了法定期限,這種情況下,可以在暴雨天氣之后10日內(nèi)占請順延上訴期限,或者申請再審。當事人未申請順延上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