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船員條例,船長為履行其職責,可以行使的權力包括()。 Ⅰ.對不具備船舶安全航行條件的,可以拒絕開航或續(xù)航; Ⅱ.當船舶遇險并嚴重危及在船人員的生命安全時,可以決定撤離船舶; Ⅲ.對不稱職的船員,可以責令其離崗; Ⅳ.對船舶所有人下達的違法指令可以拒絕執(zhí)行。
A.Ⅱ、Ⅳ B.Ⅰ~Ⅳ C.Ⅰ~Ⅲ D.Ⅱ~Ⅳ
根據我國船員條例,船長()的陳述有誤。 Ⅰ.對不具備船舶安全航行條件的,可以拒絕開航; Ⅱ.對船舶所有人下達的明顯威脅船舶安全的指令可以拒絕執(zhí)行; Ⅲ.在船舶可能沉沒、毀滅的情況下,可以決定暫時撤離船舶; Ⅳ.當船舶遇險并嚴重危及在船人員的生命安全時,可以決定臨時棄船。
A.Ⅰ~Ⅳ B.Ⅱ、Ⅳ C.Ⅲ,Ⅳ D.Ⅱ~Ⅳ
A.決定船舶的航次計劃,對不具備船舶安全航行條件的,可以拒絕開航或者續(xù)航 B.對船員用人單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達的違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有關人員、財產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huán)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絕執(zhí)行 C.發(fā)現(xiàn)引航員的操縱指令可能對船舶航行安全構成威脅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huán)境污染時,應當及時糾正、制止,必要時可以要求更換引航員 D.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