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2月3日,劉某因擾亂公共秩序,被縣公安局處以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劉某不服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于2月14日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市公安局以劉某已過復議期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對該不予受理的決定,劉某可尋求救濟的途徑是()

A.向省公安廳提起行政復議
B.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C.向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D.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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