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被告人華某,男,28歲,某煤礦井下放炮工。
某年7月6日,華某利用工作便利,將在井下放炮剩余的雷管25枚、炸藥30管、導火索和起器等盜回家中。第二天,華某相約同事孔某、金某一起去河里炸魚。由華某操作起爆器,孔、金兩人連接導火索和炸藥,三人商定要等孔、金兩從回到華某身邊時始得引爆???、金兩人裝炮時,華某因天將晚,心里著急,沒有按事先約定,主觀預測兩人已裝好炮,便將起爆器引爆,致使孔某被當場炸死,金某被炸斷手臂。
【問題】對華某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答案: 華某構成盜竊爆炸物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華某出于炸魚的動機,盜竊礦內的雷管、炸藥、導火索和起爆器,構成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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