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綜合評級為四A、四B級的信用社,對這類信用社應在給予足夠監(jiān)管關注的同時,適當提高非現場監(jiān)管分析與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關注其經營態(tài)勢變化,督促其加大經營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的治理性措施,克服經營弱點,積極降低風險。
B.綜合評級為五A、五B級的信用社,監(jiān)管機構應在加大現場檢查力度的同時,提高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督促其加強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改善財務狀況。必要時應約見其理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成員,責令其整改,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對其產品和業(yè)務活動進行一定的限制。
C.綜合評級為六A級的信用社,應采取扶持性和限制性相結合的措施,控制其高風險行為,監(jiān)管機構要定期約見其理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成員,責令其加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以改善信用社的生存能力和保障存款人利益。
D.綜合評級為六B級的信用社,監(jiān)管機構應要求其制定改善風險狀況的詳細計劃,并在行業(yè)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實施,力求改善經營狀況。也可責成行業(yè)管理部門進行派駐管理和給予適當的救助,必要時可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安排重組或實施接管等。
E.綜合評級為六C級的信用社,銀監(jiān)局要會同當地分局和省級聯社逐一分析各機構的風險狀況,研究提出救助和綜合整治措施,并及時向省級政府匯報。對共同研究認為救助無望或無救助必要的機構,可根據有關法律,實施市場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