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B.十八周歲以上成年人; C.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D.十四周歲以上不滿二十周歲的公民。
A.公司合并和減少注冊資本時,公司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B.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C.在合并和分立的條款中,新《公司法》刪去了“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的規(guī)定; D.規(guī)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A.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B.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 C.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 D.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